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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900/2026-325446
  • 发文字号:阿政办发〔2026〕32号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2026-07-31
  • 标       题: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8-01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6-08-01 11:29来源: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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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办发〔2026〕32号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困难

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驻阿各单位: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怀政策,切实解决困难退役军人面临的实际问题,彰显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与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及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2025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及甘肃省退役军人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退役军人厅发〔202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帮扶援助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为保障退役军人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人社、财政、教育、住建、卫健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帮扶援助对象,是指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员:

(一)具有阿克塞县户籍的退役军人;

(二)由阿克塞县发放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三)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章  帮扶援助原则

 

第四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遵循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三)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四)实行动态管理。对帮扶援助对象实行定期复核、及时调整,对已摆脱困难的终止帮扶,对新出现困难的及时纳入,确保帮扶资源精准发放。

 

第四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五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含临时救助)等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生活援助、住房援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医疗援助、缴费援助和突发事件援助等七种帮扶援助。帮扶援助标准根据申请者困难程度、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优抚优待资金及帮扶援助资金在核定收入时,不计入个人或家庭收入。

第六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信息证明材料以及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五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七条 帮扶援助对象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帮扶援助对象,在同等困难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或提高帮扶援助比例(以下简称“特殊贡献人员”):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退役军人;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

(五)其他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

特殊贡献人员适用以下优待:

1.涉及收入门槛的,认定标准可放宽至规定标准的120%;

2.涉及按比例救助的,救助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

3.涉及一次性定额救助的,救助金额可上浮50%(最高不超过对应类型标准的2倍);

4.涉及申请时限的,可适当延长或不受年度截止时间限制。

(一)生活援助。由人社(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乡(镇)、村(社区)配合。对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个人及“三属”,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重病重残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

经审核,享受临时救助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家庭人均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3000元帮扶援助。

特殊贡献人员按前款规定,收入标准可放宽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二)住房援助。由住建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在审查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教育援助。由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符合教育援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仍需承担的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书本费)超过家庭年收入20%的,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在读学生人数给予一次性教育帮扶,对高等教育阶段每人每年援助2000元,特殊贡献人员按前款规定,救助金额上浮50%,按每人每年3000元执行。

(四)就业援助。由人社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将困难退役军人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人群,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为零就业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政策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五)医疗援助。由人社(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如遇国家及省、市、县机构职能调整或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从其最新规定执行。

卫健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押金等举措。

经审核,救助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以医保部门结算单为准)超过2000元的退役军人及“三属”,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家庭人均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以下阶梯给予帮扶:

2000元(不含)—5000元(含)部分:按20%给予帮扶;

5000元(不含)—10000元(含)部分:按25%给予帮扶;

10000元(不含)以上部分:按30%给予帮扶;全年累计帮扶援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

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30%的,可经一事一议程序给予适当帮扶。

对有特殊贡献的退役军人,救助比例在上述阶梯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

医疗费用按费用发生时的自然年度计算。每年10月31日前受理当年度的医疗援助申请;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入下一年度援助范围。

申请时需提供费用发生年度内的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诊疗和医保结算单及保险理赔凭证。

(六)缴费援助。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金额的30%给予补助。特殊贡献人员按前款规定,补助比例提高至40%。对未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及“三属”等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在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后,剩余个人缴费部分由本项援助资金予以补足,确保其实现全额资助参保;

(2)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申请时需提供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七)突发事件援助。由人社(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补偿和有关部门社会救助后,申请之日前3个月家庭人均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1)造成退役军人或共同居住、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重伤(以司法鉴定机构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证明为依据)或死亡的;

(2)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家庭年收入1.5倍,或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家庭年收入以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为计算依据,由乡(镇)、村(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帮扶援助。特殊贡献人员按前款规定,救助金额上浮50%至7500元。原则上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只可申请1次。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灾害损失证明、详细财产损失清单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主动摸排。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通过日常走访、定期摸排等方式,主动发现困难退役军人。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每年至少上门走访一次,及时掌握其生活状况。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与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主动告知帮扶政策。

(二)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突发情况证明材料(如火灾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灾害损失证明等)、家庭经济状况说明、保险理赔证明等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三)初步审核。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严格初审。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申请人家庭、向相关单位及知情人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四)县级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应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紧急救助的情形,经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简化或免于公示,但事后应备案说明。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应当暂停发放,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同时反馈给异议提出人和申请人。对医疗急需、突发意外等紧急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资金。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或对帮扶援助的金额、类别等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落实资金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通过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用于本措施第五条规定范围。涉及优抚对象医疗、缴费等补助,优先按《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从相应经费中列支。两类资金不得混同使用,不得重复补助。

第十条 强化资金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帮扶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发放到位,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援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帮扶援助对象指定的“一卡通”或银行卡账户。在发放过程中,严格核对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安全、便捷、准确,同时留存转账记录以备后续查验。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帮扶援助监督管理小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人社、财政、教育、住建等部门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通报帮扶情况,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定期对帮扶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帮扶援助资金。每年11月份对当年度帮扶援助总体情况,包括帮扶人次、资金总额、主要类别分布等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涉及个人身份信息和具体金额的,应进行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在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强化服务意识。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依法援助。各级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帮扶援助资金。

退役军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参与。鼓励县内各类社会组织、爱心企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探索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帮扶、生活照料、心理疏导等多元化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对情形特殊、情况紧急,或虽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但经乡镇服务站初审认为确实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初审意见,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专题会议应有3人以上参加,形成书面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帮扶援助结果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放,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或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不予公示。同一家庭因同一事由,一年内仅可申请一次“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本文件所涉金额标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省定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全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情况等因素,可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适时下调、提高等调整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帮扶援助措施由阿克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后,本县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