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2-18 17:09来源:阿克塞县财政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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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
与薪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县属国有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酒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第三条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法对企业高管实施以经营业绩目标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高管综合绩效;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符合县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高管薪酬水平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管理与持续发展原则。按照新发展理念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建立管资产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纳入全县年度考核范围,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中层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目标和考核方式,加强中层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实现责任、贡献、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相匹配。企业中层负责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进行考核。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分类管理,主要为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商业类企业指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的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的薪酬由一级公司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参考制定,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第八条 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是指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九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县政府批准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责任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决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十一条 由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省、市、县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并报县政府。
第十三条 为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可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特点,调整指标设置和权重,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四条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建立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每半年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上报绩效考核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上半年执行情况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上旬上报。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环境污染和质量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建立绩效执行情况预警制度。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应当结合企业月报表、季度报表和报告制度加强过程监督,对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督促企业采取对应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经营业绩考核要科学设计,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一)商业类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回报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额、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安全事故发生率、社会满意率、员工满意度等指标。
(二)企业具体细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每年由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提出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A、B、C、D、E五个考核等级,其中A等级是96分至100分;B等级是91分至95分;C等级是86分至90分;D等级是81分至85分;E等级是80分及以下。
各企业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按照各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四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类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的月基本收入。商业类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薪酬根据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倍确定;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根据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倍确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参照上款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二)绩效薪酬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全年基本薪酬的合计数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考核等级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最高不超过年基本薪酬的0.4倍。考核等级为A级的是年基本薪酬的0.4倍;考核等级为B级的是年基本薪酬的0.3倍;考核等级为C级的是年基本薪酬的0.2倍;考核等级为D级的是年基本薪酬的0.1倍;考核等级为E级的无绩效薪酬。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参照上款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四)商业类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由各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 商业类企业负责人若年底考核等级为E级的,次年基本薪酬调整为:商业类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董事长)的基本薪酬根据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根据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确定。若次年年底考核等级仍为E级,第三年党组织负责人和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副董事长的基本薪酬均调整为本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负责人在年度考核重新被评为D等级及以上的,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和管理指标的完成情况、发生的重大事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措施和建议等。
(二)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将县政府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书面反映。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评,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将县政府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反映。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县国资事务中心依据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对企业领导班子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招商引资、深化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任期考核中授予特别奖,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对年度业绩考核较差企业负责人,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视情况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建议组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结果评定中,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的比例原则上按被考核企业总数的30%左右掌握,优秀等次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按所考核总数的30%左右掌握。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反馈县政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对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的企业,县政府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高管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得力,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没有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的;
2.县委、县政府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未按计划推进的;
3.企业安全生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5.企业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因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等处理处罚的;
6.企业或者领导班子成员被监管部门处以重大监管处罚的;
7.班子团结协调出现明显问题的;
8.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9.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岗位员工选拔任用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和企业高管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企业高管考核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的、对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A)”和“称职(B)”等次。
第二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企业高管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高管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做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整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以及隐瞒、截留、拖欠、挪用、挤占国有资本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上报县政府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和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整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薪酬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由企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企业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薪酬方案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年度薪酬由企业按实际发放情况编制报表,报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列入当年成本;绩效薪酬列入清算年份成本。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离开企业的,应在一个月内交清所有手续并停止发放工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薪酬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法离开聘任企业的,自离开岗位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年薪,当年绩效薪酬不再发放。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处分期间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八章 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职工的薪酬增减按照当年度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县政府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如企业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领取薪酬。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所得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离职后,其薪酬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追索扣回办法
第四十二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的、县属国有企业擅自将中央、省、市、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奖励分配给企业负责人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一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予以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六条 企业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一20%的绩效年薪。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真实业绩考核确定的绩效年薪的10%一20%。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违纪案件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相应扣减(或扣回)20%、50%、70%、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
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给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
第四十九条 追索扣回制度不仅适用于现职企业负责人,也适用于离职和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县属7家国企,正常运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暂未开展业务的企业,待正常经营后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