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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阿克塞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4-03-13 10:20来源:阿克塞县民政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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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办丧负担,推动移风易俗,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由县民政局起草了《阿克塞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经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进行意见建议征集征求。

联系人:梁永虎 

邮箱:510729530@qq.com

附件:阿克塞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阿克塞民政局

2024年3月13日


阿克塞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办丧负担,推动移风易俗,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甘民发〔2020〕123号)《甘肃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甘民发〔2022〕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

障,为符合条件群众死亡后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优惠减免、安葬奖励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与其

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阿克塞县户籍,去世后在集中治丧点(阿克塞县殡仪馆、阿克塞县民族殡仪服务中心)办丧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少数民族尊重民族习俗):

(一)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低收入人群;

(三)持有优待证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生活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

(四)非阿克塞县户籍但在我县境内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阿部队现役官兵、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和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得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服务范围。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对象,可享受以下惠民殡葬项目:

(一)殡仪馆大、小吊唁厅租用分别减免500元和300元(3天);

(二)免普通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

(三)免殡仪馆3日内组合停尸柜遗体存放费;

(四)免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五)免三年内骨灰寄存费;

(六)免费提供可降解普通骨灰盒1个。

超出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阿克塞县殡仪馆、阿克塞县民族殡仪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在阿克塞县以外的地区火化的,经户籍所在地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可以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但减免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元/例。

第七条  使用非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的,不享受遗体接运费减免;在集中治丧点外违规搭棚治丧的,不得享受惠民殡葬减免政策。

第八条  申请审核审批惠民殡葬政策,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经办人(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委托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填写《阿克塞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减免审批表》)。

(二)审核。乡(镇)对逝者生前户籍、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经办人提交的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和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及《减免审批表》)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阿克塞县殡仪馆、阿克塞县民族殡仪服务中心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并在火化证书(安葬证明)上注明已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九条  本县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死亡并火化的,经办人需在死者丧事办结后三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有效银行卡、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发票,到阿克塞县民政部门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部分的报销手续。超过申请时限的,不予补办。

第十条  阿克塞县户籍居民去世后,家属自愿在汉族公墓、民族公墓选择草坪葬、树葬、花坛葬(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深埋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草坪、花卉或树下土壤中且不单独立碑)、骨灰散撒青山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节地生态安葬具体奖励标准为:草坪葬、树葬、花坛葬等每例奖励1000元,骨灰撒散青山的每例奖励1500元。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审批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办人在逝者骨灰安葬(放)60日内(以公墓安葬证明日期为准),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阿克塞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奖励审批表》);

2. 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 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公墓安葬证明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 节地生态安葬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和录像资料。

(二)审核。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自治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发放。审批通过后,奖励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预算和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会同民政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抚恤金领取信息查询和核实。各乡(镇)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及时做好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阿克塞县殡仪馆、阿克塞县民族殡仪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工作,各公益性公墓要配套建设好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可供群众选择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第十五条  实施惠民殡葬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资金需求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当年度预算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奖励)资金的,对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后为逝者变相刻制墓碑或将寄存的骨灰取出再葬的,对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范围或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未经逝者直系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涉及隐私的档案资料内容。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